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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=[合约前结算价+Max(12%×合约标的前收盘价-认购期权虚值,7%×合约标的前收盘价)] ×合约单位×(1+上浮比例);
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=Min[合约前结算价+Max(12%×合约标的前收盘价-认沽期权虚值,7%×行权价格),行权价格] ×合约单位×(1+上浮比例);
其中,认购期权虚值=Max(行权价-合约标的前收盘价,0);认沽期权虚值=Max(合约标的前收盘价-行权价,0)。
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=[合约结算价+Max(12%×合约标的收盘价-认购期权虚值,7%×合约标的收盘价)]×合约单位×(1+上浮比例);
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=Min[合约结算价 +Max(12%×合约标的收盘价-认沽期权虚值,7%×行权价格),行权价格]×合约单位×(1+上浮比例);
其中,认购期权虚值=Max(行权价-合约标的收盘价,0);认沽期权虚值=Max(合约标的收盘价-行权价,0)。
以上计算公式中的上浮比例为我司设定的参数,一般日常为20%。
我司有权对临近到期的期权合约提高保证金收取比例,且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、中国结算的规定、市场情况,或者我司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,具体请关注股票期权业务公告。
名称 | 阀值 | 注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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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保线 | 90% | 当盘中或盘后投资者公司风险度高于追保线,发送追加保证金的通知,并限制投资者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(备兑开仓不限)。 |
平仓线 | 100% | 当盘后客户公司风险度高于平仓线,发送强行平仓通知,对未在次一交易日9:30前补足资金或自行平仓的投资者,我司有权执行强行平仓。 |
即时平仓线 | 100% | 当盘中投资者交易所风险度高于即时强平线,我司根据合同约定有权随时执行强行平仓,不再另作通知。 |
注:
公司风险度=按照我司公布的保证金计算方式计算的实时价格保证金(或维持保证金)/该客户保证金总额(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)×100%。
交易所风险度=按照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计算方式计算的实时价格保证金(或维持保证金)/该客户保证金总额(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)×100%。
名称 | 计算公式 | 注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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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可取资金 | 可取资金=上一日日终结算后资金保证金总额(或当日期初资金保证金总额)+当日入金-当日出金-手续费+当日权利金收入-当日权利金支出 -当日平仓释放保证金-[ max(客户占用未对冲实时价格保证金,客户占用未对冲开仓保证金)/提取线] - max(当日权利金收入-当日权利金支出,0)- 行权待交收冻结资金 - 其他相关冻结资金。 |
提取线:80%。 大额资金提取时需提前预约。 |
情形 | 条件(需同时满足) | 权利仓持仓限额(张) | 总持仓限额(张) | 单日买入开仓限额(张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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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仓 | 情形一 | 新开合约账户 | 100 | 200 | 400 |
情形二 | ①经公司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; | 1000 | 2000 | 4000 | |
②合约账户开立满10个交易日; | |||||
③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; | |||||
④具备三级交易权限。 | |||||
情形三 | ①经公司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; | 2000 | 4000 | 8000 | |
②合约账户开立满10个交易日; | |||||
③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; | |||||
④具备三级交易权限。 | |||||
⑤在公司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元。 | |||||
情形四 | ①经公司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; | 5000 | 10000 | 10000 | |
②期权合约账户开立满10个交易日; | |||||
③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; | |||||
④具备三级交易权限; | |||||
⑤在公司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。 | |||||
情形 | 条件(需同时满足) | 买入额度调整标准(按万向上取整) | |||
限购 | 情形一 | 无 | 不超过在公司自有资产余额的10%与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深证券市值20%的较高者 | ||
情形二 | ①经公司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; | 上述公司自有资产余额的比例可提高至20% | |||
②具备三级交易权限。 | |||||
情形三 | ①经公司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; | 上述公司自有资产余额的比例可提高至30% | |||
②具备三级交易权限。 | |||||
③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2000张。 |
注:
自有资产余额,指投资者托管在我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(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)。
E日(周三)15:30前 | 买方提交行权申报指令 | 认购仓需准备足额资金,认沽仓需准备足额标的证券 |
E日(周三)日终 | 行权指派 | 分配行权涉及的资金和证券 |
E+1日(周四)15:00前 | 被指派行权的卖方补足所需资金、证券 | 资金和证券不足,将提示缺口 |
E+1日(周四)日终 | 资金、证券轧差后,买卖双方净额交收 | 交收资金或证券不足,将形成行权交收违约 |
E+2日(周五)开盘后 | 交收的资金和证券可处置 | 收入的券可以卖出,收入的钱可用可取 |
*特别提醒:
行权交收买入的标的证券需要等待E+2日才能委托卖出,E+1日标的证券价格不确定性会给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。
*提示:
1、中国结算采用净额交收的方式。举例,投资者持有1张上证50ETF认购期权权利仓,和1张认沽期权权利仓,同时行权后,应收付资金为行权价之差×合约单位,应收付现货数量为0。
2、如果投资者持有1张上证50ETF认购期权权利仓并进行了行权,持有1张认购期权义务仓被行权,日终分配的应收付资金为行权价之差×合约单位,应收付现货数量为0。
注:以上个股仅为列示,不作推荐,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